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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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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1-16

  【生效日期】1994-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16日宁政办发〔1994〕113号)  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市新增摩托车的发展总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自一九九四年起,对新增摩托车上牌额度实行有偿使用,并通过竞购方式收取有偿使用金。现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实行以下暂行办法:

 一、有偿使用金的来源

  本市范围内新增的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收取的有偿使用金。

 二、有偿使用金的使用

  1、在扣除竞购费用后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

  2、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市长备用金,主要用于城市交通管理中应急事项的费用支出。

  3、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在本辖区内收取的私人擅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其总额的60%返还给县政府,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交通管理。

  4、市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弥补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三、有偿使用金的管理

  1、根据收支两条线分开的原则,有偿使用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

  2、凡需使用该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审定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并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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