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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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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 强太湖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0]135号

  【发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太湖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苏政发〔2000〕135号)  为了严格控制船舶排放污染,切实保护太湖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太湖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航经我省太湖水域(包括与太湖相通的苏南运河、锡澄运河、丹金溧漕河等苏南航道,以下同)的船舶,必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不得向水体倾倒垃圾、粪便、塑料、含油污水等废弃物;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必须主动交船舶加油站处理,严禁向水体排放。

 二、进入我省太湖水域航行的船舶均应按以下要求安装防污设备;座舱机船舶安装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油污水分离设备或油污水存贮设备;安装油污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分离后排出的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升;挂桨机船舶必须装有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接油托盘以及油污水存贮容器或处理器,并进行挂浆机上箱体技术改造。未按规定安装防污设备的船舶(包括已购置防污设备但未安装使用的船舶),禁止进入我省太湖水域航行。

 三、船舶加油站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油水分离设备,免费接收过往船舶的含油污水,经处理排放的污水含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升。未按上述要求配备油水分离设备或不按规定免费接收船舶油污水进行达标处理的,禁止从事船舶加油业务。

 四、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农机和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抓好船舶制造企业的防污技术改造,逐步限制挂桨机船舶的制造与使用,有计划、分阶段淘汰挂桨机船舶;港航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现有挂桨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港航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四)、(八)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通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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