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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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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2002-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审计工作,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更有效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二、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向审计部门开放,配合审计部门对系统实施审计,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有关资料,满足审计工作需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部门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开发和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按照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及其技术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五、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应当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测试。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计算机业务和技术培训,逐步推进审计过程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升审计信息化水平。今年的计算机审计先从金融、税务、养老保险资金涉及的部门开始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推开。

  七、要积极支持“金审”工程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快与“金税”、“金财”等工程及其他部门、单位信息网络的连接,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网络远程审计。

  八、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审计人员,由审计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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