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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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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省农垦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1]38号

  【发布日期】2001-05-01

  【生效日期】200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省农垦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38号2001年5月1日)

 一、关于分离的办学对象。

  省农垦系统分离企业办学的对象是:

  (一)农垦企业所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

  (二)农场初级中学附设的高中(职高)班。

 二、关于学校资产移交。按省政府苏政发〔2000〕4号文件精神,省农垦系统企业所办学校按下列规定办理移交:

  (一)凡属学校所有的一切固定资产,包括校园内土地、校舍、设备、设施、仪器、图书资料等整体无偿移交。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要对学校校舍进行检查,如属危房的,应由农垦企业进行改造后移交地方。

  (二)经考核留用的教职工所住公房的产权和使用权随学校一并移交。产权难以分割的,先移交使用权,产权则根据房改政策处理。

  (三)学校移交前,应由农垦企业和地方政府商定清理债权债务的中止时间,债权债务由农垦企业负责清理和偿还。

  (四)移交结束前农垦企业不得拖欠教职员工的工资。

  (五)原属于学校所有的校办企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一并移交地方政府。对挂靠的校办产业一般不再挂靠,其他事宜由交接双方区分情况协商解决。

  (六)地方政府和农垦企业在接到本《意见》后,应立即冻结待分离学校的所有资产,成立财务清算机构,确定清理登记时间,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妥善处理资产移交中的问题。

 三、关于人员移交。

  (一)各农垦企业在接到本《意见》后立即冻结待分离学校的人员编制,停止人员调动,并及时将分离学校教职工清册送所在地市或县(市)政府。

  (二)由当地政府根据省编委苏编(1999)64号文、省教委苏教人(1999)49号文、省财政厅苏财行(1999)78号文件为标准。对场部中小学按城镇学校、分场小学按农村学校标准进行核编。

 四、关于学校接收单位。农垦企业应分离学校由所在地县(市)政府负责接收,作为县(市)直管学校。此外移交的时间安排。列入移交范围的学校,在2001年7月1日一次全部移交。在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要尽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移交工作到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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