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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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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20

  【生效日期】1992-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1992年5月20日宁政发〔1992〕113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兴工强农”的战略方针,大力推进城乡经济联合,加快全市乡镇工业的发展,特对城乡经济联合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职责范围

  1.负责编制全市城乡经济联合总体规划,掌握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工作动态,指导城乡经济联合及乡镇企业之间的联合工作。

  2.负责对城市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乡镇企业结对联合工作的协调、跟踪、检查和考评。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经济联合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4.负责审批市批城乡联合企业。

  5.负责管理城乡联合重点项目,并进行考核奖惩。

  6.负责协调解决城乡经济联合及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二、城乡联合企业及联营项目的管理

  7.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城乡联合企业及县(郊)乡联合企业。

  8.各县郊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内的城乡联合企业及县(郊)乡联合企业,并抄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9.申报城乡企业须附有正式联合协议,经审定批准的新办城乡联合企业,视同该项目立项。

  10.城乡联合企业在2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县郊审批,并抄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备案;200万元以上项目由有关部门会同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共同论证后审批。

  11.建立城乡联合汇报制度,各县郊每2个月向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书面汇报本单位城乡经济联合进展情况。

 三、城乡联营重点项目的管理

  12.按照择优起步、滚动发展的原则,每年选择一批较好的城乡联营项目列为重点,实行A、B、C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当年竣工项目;B类项目为当年在建项目;C类项目为准备项目。

  13.每年排出一百项A类项目,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跟踪、服务、考核。

  14.城乡联营A类项目标准:

  (1)必须是新办的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或是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必须是当年竣工项目;

  (3)必须持有联合批复;

  (4)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下列各项中的一项:

  联合双方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投入产出比达1:2.5,产值利税率达15%;

  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填补我市空白;

  产品50%以上出口创汇。

  15.凡属“电、汽、化、特”的城乡联营项目,优先列入A类项目。

  16.符合城乡联营A类项目标准的企业,需提出申请报告,经县郊初审后,于上年四季度或当年一季度分两批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附企业联合批复和项目可行性报告)。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领导小组审定批准,于每年一、二季度分两批公布。

  17.城乡联营A类项目,列入市目标管理,并分别按基建、技改、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等对口纳入市计委、经委、科委等部门的年度实施计划。

  18.城乡联营B类项目,符合条件的,第二年优先转为A类项目。

 四、推进城乡经济联合的政策措施

  19.各级审批的城乡紧密型联营项目竣工后,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汇总名单,于每年三季度通报市税务局,享受宁乡办实际情况〔1991〕55号文和宁税二〔1991〕161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20.城乡联营A类项目正式投产后,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通报市税务局,享受宁税一〔1992〕96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21.城乡联营A类项目可分别情况,享受垫息、部分贴息或全贴息的优惠。

  22.城乡联营A类项目在规划、土地使用、电力增容、资金配套等方面,有关部门予以重点保证。

 五、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的管理

  23.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用于城乡联营A类项目的垫、贴息。今年安排1000万元(市和县郊各半)。

  24.市城市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设立专用帐户,负责管理、使用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原则上三分之二用于城乡联营A类项目的垫息,三分之一用于贴息。

  25.城乡联营A类项目开工后,按项目贷款数额,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确定给予部分垫息。垫息由企业申请,并填写垫息申请表,经县郊初审后报市审定。全部垫息在项目正式投产后归还。

 六、对城乡联营A类项目责任人的考核奖惩

  26.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竣工验收、经济效益达标两个阶段进行考核。

  27.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和达标的,可将垫息改为部分贴息;不能按期竣工投产的,收回全部垫息资金。

  28.市城乡联合协调办公室与A类项目的乡镇负责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并按合同书进行考核。承包人须向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

  29.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期竣工验收,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退还承包人风险抵押金200元,同时一次性发放500元奖金。

  30.城乡联营A类项目按期达到预期效益,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退还承包人风险抵押金300元,同时一次性发放1000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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