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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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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文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发布日期】2007-08-17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徐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2007年8月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徐州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淮海广场及其周边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火车站地区的单位、个人和出入该地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徐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综管办)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及督查工作。

  市公安局东站广场分局(以下称东站广场分局)受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文化、新闻出版、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委托,在火车站地区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对委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铁路系统管辖的火车站站前广场纳入火车站地区管理范围;火车站候车室及两侧所属建筑物室内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市容与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交通、物价、民政、文化、新闻出版、旅游、人防、铁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火车站地区的管理,支持和配合综管办、东站广场分局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火车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七条 火车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力、电信、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八条 火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以及综管办的统一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规范,并按照综管办的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

  第九条 禁止在淮海广场设置亭棚、摊点。火车站地区的其他区域需要设置亭棚、摊点的,应当符合火车站地区的统一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后按指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

  (三)随地躺卧、露宿;

  (四)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六)道路两侧晾晒衣物、擅自堆放物料;

  (七)沿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柜台、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八)车辆运输抛洒滴漏;

  (九)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火车站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火车站地区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火车站地区的交通秩序。

  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道停车或者占道停车上下客;

  (二)擅自在淮海广场停放车辆;

  (三)机动车辆(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除外)停放人行道;

  (四)出租汽车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秩序;

  (五)出租车拒载或者强行拉客;

  (六)残疾车、摩托车以及其他无客运资格的车辆载客;

  (七)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客运、货运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毁、挪用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二)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三)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四)其他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花木;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三)擅自砍伐苗木、采花摘果;

  (四)其他破坏绿地、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二)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四)从事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进、出站口周围和淮海广场等处揽客,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七)以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八)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九)拆分销售报纸、违规收取电话费;

  (十)网吧、游戏厅、演艺厅违规经营;

  (十一)携带犬只进入;

  (十二)其他妨害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淮海广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对在火车站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积极提供救助。

  东站广场分局在实施管理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在进、出站口周围和淮海广场等处揽客的,由东站广场分局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园林、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文化、物价、新闻出版、公安交通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可以委托东站广场分局实施。

  委托机关和东站广场分局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东站广场分局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委托机关对东站广场分局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东站广场分局收缴的罚款应当交至市财政,用于火车站地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其他广场或者窗口地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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