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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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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下达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26

  【生效日期】1998-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下达各市县

(市)

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1998年8月26日苏政发〔1998〕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步伐、年内在全国全面实施的要求,从7月1日起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实行省级统筹。现将1998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日起,各市、县(市)应严格执行省确定的城镇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详见附件),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今后,各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要认真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及其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项目,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合理控制企业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基金征缴,确保收缴率达到95%以上。下大力气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清欠工作,防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努力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观念,做到局部服从全局,统一思想,克服困难,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998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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