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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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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市 强市政和排水行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10-05

  【生效日期】1985-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南京市加强市政和排水行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0月5日)

 一、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加强市政和排水行业的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南京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两处”)是市政公用局对全市市政、排水行业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整个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和监督服务等工作。各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含下关区泵站管理所,下同)在区城建主管部门领导下,接受“两处”的技术、业务指导。

 三、市政管理处负责掌握全市市政管理信息,拟订和组织实施市政设施各项管理细则,市、区按管辖范围审批挖掘、占用。主要干道、广场附近的挖掘、占用和在公共道路上设立贸易市场、封锁交通及改变设施现状等,经区城建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公安局核批。各区须按月向市政管理处报关道路挖掘、占用情况表。

 四、排水管理处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各项管理细则,统一控制全市城市河湖水位,及时掌握水情,充分发挥河湖水系防洪排涝和调蓄等作用。各区负责区辖河道、泵站、闸门的管理、捞污、清疏和维修,保持正常排水、运输。河道岸坡范围较大的挖掘、占用及打坝、设帘、架桥等,经区城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排水管理处批准。各区汛期开关闸门、开机停机须与排水管理处取得密切联系,并及时报送水位和排涝情况。

 五、“两处”负责编制全市市政、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计划和经费、沥青分配计划,会同各区拟订小修维护经费定额,提出大中修改造项目,报市政公用局审批。定期检查全市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经费使用情况,参与专项工程验收,组织全市性的总结评比、经验交流。各区向“两处”按时报送年、季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养护维修经济分析情况。

 六、“两处”负责拟订、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额操作规程,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统管全市市政、排水设施状况和交通、水情等资料的收集、保管。各区市政管理所应固定专人管理辖区设施资料,及时作出维修记录,每年查对一次,使之准确、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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