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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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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快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发[1996]154号

  【发布日期】1996-12-19

  【生效日期】1996-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

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1996]154号1996年12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省委九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特制定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发展若干经济政策,力求在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同时,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中,省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金库;市、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返回80%。具体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省和市、县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艺术创作和精品生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九五”期间,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财税字[1994]089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5]22号)。两个文件规定的7类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经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省、市、县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要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

  (二)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开发经营或置换出让。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在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出让,但需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开发和出让土地所得,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以后,上交当地政府10%,其余部分留归文化单位,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三)各地应明确有关政策,减少和杜绝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集资、收费和摊派。对由财政拨款的各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各地应在选址、立项、价格及支出渠道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有关税费给予减免。对因城市(镇)建设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部门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就近重建,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有关补偿问题。

  (四)努力扶持和发展“以工养文”企业。对文化单位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和第三产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贷款和周转金扶持文化企业。

  (五)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兴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三免两减半”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为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从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上年人均纯收入5%以内)中,按每人每年1.5元左右标准提取电影经费;电影放映部门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保证农民每年都能看12场以上的电影。

 三、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对捐助者可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文化行政管理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省昆剧院、京剧院、锡剧团、扬剧团、淮剧团、人艺、歌舞剧院等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建立的文化基金会的捐赠。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

  为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强调控能力、保证重点需要、规范资金管理,省、市、县均需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预算外资金。目前,要重点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和“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等制度。

  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按照省委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一)“九五”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事业拨款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2个百分点。各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经批准后认真实施。

  (二)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及目前确有困难的群艺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各市、县每年要保证所属图书馆购书的必要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

  (三)“九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省文化专项经费1000万元,重点用于艺术创作、演出、精品生产和省文联、作协创作费等。

  (四)对省属院团,省财政每年补助500万元,其中包括解决名演员的生活、医疗费缺口问题。

  (五)“九五”期间,由省计经委、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资助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344个乡镇无房、危房文化馆(站)的建设,各地均要落实配套资金,争取到“九五”期末全省所有乡镇都有具备一定条件的文化馆(站)。

  (六)“九五”期间,省财政在预算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文物征集,省计经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省重点文物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本地文物的保护、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各地要坚持勤俭办文化事业,把增加的投入都用到发展艺术生产力和促进文化事业繁荣上,努力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各地财政、审计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对各项文化建设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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