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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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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2004-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删去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公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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