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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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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定各区财政收支基数及分成比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4-05

  【生效日期】1985-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各区财政收支基数及分成比例的通知

(1985年4月5日)  今年各区已建立一级财政,关于收支基数和分成比例问题,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部分区行政区划变更的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各区财税部门要和金融部门密切配合,使各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收缴放库,以保证支出的需要。

 二、各区财政状况改善以后,在安排支出方面要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并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84]335号通知精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上,搞好旧城改造,发展文教卫生事业,加快商业网点建设,禁止搞污染、扰民、耗能高的区街工业。

 三、鉴于区财政刚刚建立,底子薄,财力有限,今后由于政策上的变化等非主观因素引起收入下降而影响经常性开支时,由市财政按核定的支出基数根据影响的程度给予补贴。个别区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其留成比例连同增收分成比例达不到百分之二十五的,按百分之二十五与市财政结算。

  市各主管部门对区财政要给予支持,进一步协调条块关系,今后调整市区分工时,应根据调整任务相应调整资金,并由市财政局统一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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