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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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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保养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1-30

  【生效日期】1992-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保养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

(1992年11月30日宁政发〔1992〕266号)  为了妥善安置好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的保养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确保国家建设正常有序进行,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养补助金标准

  鉴于今年粮油价格调整,决定从1992年12月1日起,对征用土地保养人员提高保养补助金发放标准。在现有的基数上每人每月增发6元及粮农每人每月由40元调至46元;菜农每人每月由42元调至48元;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费等标准不变。

  保养补助金提高后所增经费,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建设单位已委托南京保险分公司发放保养补助金的,由建设单位按每人每月增发6元,以10年计算,每人一次性增拨720元,于1992年12月底前将增发的经费划至南京保险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保养人数按目前实有人数计算。

  国家机关、部队等确无支付能力和因建“下放户住房”征地撤销村民组织,所增发的保养补助金(每人720元)由市财政安排。这部分人员由市土地部门确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一次性将经费拨给南京保险分公司。

 二、新保养人员的安置

  从1992年12月1日起,建设单位征用土地需撤销村民小组(生产队)建制的,要根据实有保养人数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支付保养补助金。

  提倡实行统筹保养。统筹保养补助金按现行标准(粮农每人每月46元,菜农每人每月48元),以15年计算,粮农每人为8280元,菜农每人为8640元,交付南京保险分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按月发放。

  自行养老的须由本人自愿申请,主要直系亲属担保,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在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并经区和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一次性发给保养补助金。具体标准为:男60岁至70周岁、女55至70周岁,粮农每人8200元、菜农每人8500元;71至80周岁,粮农每人7700元、菜农每人8000元;80周岁以上,粮农每人7200元、菜农每人7500元。

 三、建立保养费调剂基金

  统筹养老和自行养老资金的余额部分,市土地局收取后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建立保养费调剂基金,由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南京保险分公司共同管理。

 四、上述办法五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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