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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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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 强老城区保护和 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2002-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一城三区”发展战略,坚持“一个疏散、三个集中”的城市发展新布局,现提出加强老城区保护和加快新区建设的意见如下。

  一、老城区范围主要是指明城墙范围以内的区域(东、西、南三面以护城河、秦淮河及玄武湖东北岸为界,北以明城墙和城墙遗址为界)。新区范围是指河西新城区和仙林、东山、江北三个新市区。

  二、坚持规划先行。根据城市总规划和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抓紧开展老城区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历史保护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性质、开发强度、高度等规划控制要求,为管理提供可操作的依据。调整优化老城用地结构,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引导,有效疏散老城人口,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老城的历史文化资源,进一步凸现南京城市特色,增强中心城市活力。

  三、严格按老城区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加强老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老城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管理:一是严格控制各类住宅的建设(含酒店式公寓楼);二是合理布局商业、娱乐设施、高层(超高层)办公楼等项目的建设;三是加快、优先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环保工程,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名胜古迹、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利用。

  四、严格控制老城区内零星建设。从现在起,老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各类临时建筑,确需建设的,由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长批准;对2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局批准;对在建工程的临时施工用房,待工程竣工后,在报请综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恢复环境,市规划局负责执法、督查。

  五、在老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严格控制类”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已批准的非住宅类项目不得转为住宅类项目。

  六、进一步提高项目规划建设水平。今后老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严格规划要求,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地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精品工程。

  七、本意见发布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应从严审批规划设计方案,依法建设。本意见发布前尚未实施拆迁的严格控制和需合理布局类的项目,一律暂停办理各项前期手续,由市建委牵头,市计委、经委、规划、国土、房产局等部门于10月底前完成清理,并根据本意见拟定出处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坚持把新区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战略重点,与老城保护相结合,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把老城区控制类项目和部分适宜在郊区布点的项目,合理、有效引导到河西新城区、仙林大学城等新区建设。

  九、本意见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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