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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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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普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收费暂行办法

(二000年一月一日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住宅区内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检修、保养以及配合水、电、气等专业部门做好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

  (二)环境卫生管理。住宅区楼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垃圾清运及经常性卫生保洁。住宅区内无乱设摊点、无违反规定饲养家禽等情况。

  (三)绿化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花草树林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生长良好;绿化管理及维护措施落实。

  (四)房屋维修管理。房屋主体的日常维护和房屋装修的管理。装修房屋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房屋维修及时,保证质量。房屋档案资料齐全。

  (五)安全护卫管理。住宅区基本实行封闭管理,有专职护卫人员定时巡逻值班;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条 为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的普通住宅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服务等级。按照《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苏建房〔1999〕521号)进行考核,确定服务等级。

 第四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收费等级的确认,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标准》(见附件一)进行考核,确定收费等级,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级管理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收费等级证书》。

 第五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逐步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各等级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二。

  各地可在省市指导价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减,增减幅度为30%。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评定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住宅小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

 第七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原则上在住宅区销售或入住率达到60%后评定,在此之前可制定试行标准。

  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服务质量发生变化,应相应提高或降低服务收费等级,经审批后重新颁发收费等级证书。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略)

  附件二:江苏省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各等级指导价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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