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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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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土地转让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1999]96号

  【发布日期】1999-07-20

  【生效日期】1999-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土地转让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96号1999年7月2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一是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以各类“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等农林开发项目名义以及利用拍卖的“四荒”土地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的;三是企业改制中未进行规范处置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四是虽以有偿方式取得使用权,但不符合有关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国有土地。

 二、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从1999年7月下旬开始,以市、县为单位进行。清理工作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前)。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进行宣传发动,统一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为清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础。在省政府部署该项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应以政府名义发布公告,要求属于清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申报土地使用情况。

  (二)申报、审核阶段(9月10日前)。属清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携带土地使用证等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申报土地使用情况,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用地手续、交易地价、土地利用及土地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调查核实阶段(10月10日前)。对申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以及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土地交易进行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情况,分类确定各类违法用地现象。

  (四)依法处理阶段(10月31日前)。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省政府将分别各类违法用地的不同情况和性质,研究制定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处理办法。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对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行为逐项进行处理。同时,针对这次清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章立制,巩固清理工作成果。

  (五)总结汇总和验收阶段(11月30日前)。清理整顿工作结束以后,各市县要进行认真的总结汇总。各县(市)的清理工作情况,要在10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项报告,各市对所辖县的清理工作要进行比较全面的检查,并在11月15日前将本市的清理工作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政府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时间短、工作量大,所涉及的面比较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到位,如期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在清理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着重对城郊结合部和公路两侧利用农民集体土地建造的各类市场、饭店、住宅等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取得实效。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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