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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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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2004-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9月2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 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需要利用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摄制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摄制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墙的安全,并服从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支付因拍摄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制止破坏南京城墙的违法行为有功的。”

  三、删去第十九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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