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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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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2-13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1985年2月13日)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人防委字[1984]9号文件通知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耗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各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楼、科研和医疗用房,下同)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含九层)但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在不能建的情况下,按应建面积交纳经费、材料,由市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2、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款规定的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中央和地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的要济南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有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在报批民用建筑的设计任务书时,要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用途。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费用,住宅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百元、其它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收取。所需材料,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渠道,分别由部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安排。凡集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按规定指标收取钢材、木材、水泥。

 四、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概(预)算时,涉及防空地下室的部分要吸收人防和城镇部门参加。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建、人防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搞好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集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经费、材料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统一收取。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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