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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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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排灰单位对粉煤灰的处置应当由以贮为主转为以用为主,制定本单位粉煤灰综合利用计划,并报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由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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