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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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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革委会关于地、市、县机动财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0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9-02-05

  【生效日期】1979-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革委会关于地、市、县机动财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79年2月5日)  为了适应地方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合理分配和节约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对地、市、县机动财力的使用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地、市、县机动财力(包括体制分成和支出结余)的安排和使用,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年终提取,下年使用;收支平衡,留有余地,不准打赤字。

 二、地、县的机动财力大部分要用于支持农业、社队企业和农用工业,适当兼顾其他必需的开支。城市机动财力安排的次序:郊区蔬菜和副食品基地的建设;居民住房,公用事业,城市维护,市政工程,商业服务网点,人民防空;工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其他必需的开支。行政事业经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机动财力增加行政事业经费。

 三、地、市、县财政局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深入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平衡,及时制定机动财力使用方案,报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革委会批准,抄报省财政局备案。凡用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四、地、市、县机动财力的动支,分别由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革委会审查批准。财政部门要象管理预算内经费一样负责审查使用情况。如果发现使用不当等情况,要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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