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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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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10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29

  【生效日期】1997-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的意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市职工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不按规定办学、收费或者违反规定颁发文凭、证书的,由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办。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骗取钱财的,由职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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