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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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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署财政部关于 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29

  【生效日期】1999-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署财政部关于

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4月29日苏政办发〔1999〕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以政府名义向国际金融组织借贷的,具有特定目的和特殊要求的资金,审计署按规定授权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行审计,向国际金融组织出具审计报告。各级政府要支持当地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二、各项目办和项目执行单位与同级审计部门要及时沟通项目执行中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相关的资料,主动邀请外资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参与国际金融组织对项目进行的检查。

 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要及时了解项目物资和工程的采购情况、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以促进项目管理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各项目办和项目执行单位应予配合和支持。

 四、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审计报告必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递交给国际金融组织。为保证任务的按时完成,市、县级的项目办和项目执行单位应在2月底前、省级的项目办和项目执行单位应在3月底前将项目会计报表报送审计部门。如项目办和项目执行单位故意拖延,影响审计,审计部门有权拒绝出具审计报告,并给予通报批评。今年的报表报送工作按原规定进行。

  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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