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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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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制止矿卤平锅熬盐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8-09

  【生效日期】1990-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矿卤平锅熬盐的通知

(一九九0年八月九日)  我省岩盐资源十分丰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盐矿资源是发展我省经济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近几年来,在岩盐资源开发初期,有些地方试采卤水供应盐化工企业,这对就地消化卤水,发展盐化工经济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岩盐资源开发规模的扩大,淮安、丰县等地利用矿卤平锅熬盐的作坊一哄而起,失去控制和管理,造成不良的后果。矿卤平锅熬盐生产工艺落后,质量低劣,浪费能源,污染环境,加上假冒加碘食盐私自销往地甲病区,不仅使税收流失,扰乱食盐市场,而且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此,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盐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现有矿卤平锅熬盐作坊进行清理整顿,限期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现有矿卤平锅熬盐作坊,由省盐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所在县(市)政府立即进行清理整顿,限期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取缔。

  今后,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平锅熬盐或利用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也不得在矿区搞矿卤滩晒制盐。各级盐政、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切实负起责任,对违反规定产销盐斤的,盐政部门不准其生产,工商部门不予登记,税务部门不予税务登记,商业、供销社不得购进,从各个方面杜绝非法加工制盐。

 二、省内矿盐开发,包括矿盐区的现有矿段勘探利用,都必须纳入全省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盐政、矿产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今后一般不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开采矿盐。如要采用探采结合方式的,须落实矿卤用户,经省计经委会同省地矿局、盐务局批准,并取得开采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三、鉴于淮安市朱桥镇平锅熬盐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现对该镇平锅熬盐作如下处理:

  (一)立即取缔个体制盐厂。

  (二)对市办、镇办、村办集体性质的制盐作坊实行限产,总日产量不得超过80吨,并逐月有所下降。

  (三)到今年年底取缔全部矿卤平锅制盐作坊,在此期间,对符合质量标准的平锅盐,由所在地区的盐业分支公司按照规定的价税公收,对私产、私销盐斤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对取缔平锅熬盐后库存的平锅盐,一律由所在地区的盐业分支公司进行一次性公收,并由省盐业公司负责处理。

 五、各级政府,特别是平锅熬盐所在地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制止矿卤平锅熬盐,如因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各级盐政、税务、工商、地矿、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规,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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