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江苏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江苏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8-14

  【生效日期】1992-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1992年8月14日宁政办发〔1992〕72号)  目前,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已经启动并逐步推开,境内外各类房地产公司和有资质的企业踊跃参加竞争,土地出让工作取得了成效。但是,这项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在土地出让的手续办理、地价核算、地块选定及政策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有利于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加快改造城市的步伐,有效地使用土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出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让办)统一组织。

 二、各区辖区范围内有意出让的地块须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出让办统一组织出让,并按市统一规定签订出让合同;市规划、土地部门颁发证书。

 三、各区辖区范围内出让地块的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出让金的评估和测算、收缴、管理,由市出让办负责,并组织综合协调。

 四、在各区辖区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部门,以土地进行经营、开发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市出让办审批,在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下,统一组织出让,签订出让合同。

 五、各县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案,须报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地价的核算应报市出让办审核,出让合同及协议按南京市统一文本填写。土地出让面积审批限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2〕106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土地出让合同文本及协议须报市出让办备案。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各区、县,各部门都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服从大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进我市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全面开展。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s/laws/5dbeab0d30d27456fbc73e0d2b8d4b2fc7b82f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