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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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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00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7-27

  【生效日期】1987-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7月27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选择,为搞活企业,搞活城市经济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劳务市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我市劳务市场主要为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城乡劳动者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为外地区服务。具体项目为:

  1、为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

  2、为企业富余职工、退休人员和自学成才者的合理流动牵线搭桥;

  3、为企事业单位招工、招收培训生提供有关服务;

  4、为本市因路远而上下班有困难的职工帮助联系调换工作单位;

  5、输送介绍各种临时用工,为城乡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6、为城镇居民和社会公益事来提供有关劳务性服务;

  7、组织劳务输出,为劳务合作服务;

  8、为技术工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提供有关服务。

 二、参加劳务市场活动的办法

  1、参加劳务市场活动应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凭南京市待业证登记,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凭单位准许流动证明或退休证件登记,农村劳动者凭(镇)政府或乡(镇)劳动服务公司介绍信登记;

  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登记,城镇居民需要家庭服务员,凭本人工作证、户口薄登记。

  2、全民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包括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及轮换工),需持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的招工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集体单位从城镇招收合同制工人,可直接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市区的集体单位从农村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须经市劳动局下达计划指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审定招工简章后,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招收的工人如未经就业前培训,招收后应按《南京市就业前培训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118号)的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3、各企事业单位招收就业前培训生,凭市就业前培训中心审批的招生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报名等招收手续。

  4、全民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季节工,须在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全年控制数内,由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和合同鉴证手续。集体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做临时工、季节工,须经主管区、县劳动局或主管部门批准,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用手续。

  长期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从事房屋和水电修缮、防震加固、小型土石方及搬运等零星劳务项目,由各单位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5、在职职工要求在市内(不含五县)调动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单位出具介绍信,到单位所在区劳务市场登记。区劳务市场帮助落实接收单位后,由双方单位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转移)手续。

  6、介绍城镇临时工、退休人员以及家庭服务员等,由区、县劳务市场直接办理。

  企事业单位凡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各种招工,其招收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均应按市政府规定(宁政发[1987]108号)办理;属劳务性质的部分,凭劳务市场鉴证的合同由开户银行予以支付。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务市场有权干预,由劳动行政部门扣减用工单位的工资基金计划,并通知开户银行。

 三、跨省、市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办理

  1、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南京承包工程,凡属基建项目和有土建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城乡委根据施工任务和队伍的情况,核定外地施工队伍进城控制数,由市建工局审批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2、外地交通运输队伍来宁承包,凡属在港口、车、船码头及在主要干道从事装卸、运输作业的,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公用部门审批,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凡经劳务市场办理的服务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五、本暂行规定由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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