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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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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 待遇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9-25

  【生效日期】1992-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待遇的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5日宁政办发〔1992〕87号)

 第一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定,设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统筹规划,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地创造就业条件。

 第二条 城镇户口的残疾人自谋职业,凭《残疾人员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收入少,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管理费;对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收入低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营业税;对残疾人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如营业收入较少,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应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从事个体经营,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可减免所得税。

 第三条 农村中的贫困残疾人和重残人社会负担应免除,交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减免;农村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本人负担的统筹经费、劳动积累工,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对生活和生产有困难的残疾人贫困户,要进行扶持,帮助脱贫;对残疾人特困户应定期补助。

 第四条 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农村的享受五保户待遇,城镇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

 第五条 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第六条 残疾人看电影、戏剧、录相、文艺演出及参加其他文化活动凭《残疾人员证》优先购票。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聋哑人在国际聋哑人节(每年9月的第4个星期日)、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团体购票,票价给予优惠。

 第七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残疾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免缴登记费,婚前检查按半价收费。

 第八条 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员证》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直系亲属“农转非”,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安部门优先办理。

 第九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给予方便和照顾;盲人可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渡船。残疾人出差、旅游,凭《残疾人员证》可优先购买火车、汽车、轮船票,并优先进站。

 第十条 残疾人在当地医院(卫生院)就医可凭《残疾人员证》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第十一条 残疾人游览公园,凭《残疾人员证》免收门票费;双下肢残疾人可携带轮椅车入内。

 第十二条 盲人读物按普通函件交寄的,免收邮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员证》优先买粮、买煤;对盲人、肢残人,确无亲友帮助的提倡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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