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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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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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