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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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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计委、税务局《对企业部分专用基金实行集中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9-02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计委、税务局

《对企业部分专用基金实行集中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2日1992年1月1日)  为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更好地发挥税收对促进生产、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杠杆作用,增强市政府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特决定对企业部分专用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属南京市税收征管范围的市属及其以上全民、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批准减免产品税、值增税和营业税专入企业专用基金,均按减免税额20%的比例由市集中,专户储存,建立市促产基金。

 第二条 属于下列性质的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减免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转入专用基金的按相当于减免额10%的比例集中:

  (一)经批准以税还贷的企业;

  (二)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待业青年企业及校办企业等以及产品或经营项目属于政策性减免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 属于下列性质的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减免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暂不集中:

  (一)新产品的减免税仍按新产品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市特困企业减免税用于弥补当年亏损的;

  (三)年减免税款不足10万元的企业。

 第四条 凡属支持性、困难性减免的所得税,其减免税额作为市政府对该企业的投入(股份),享有按股分红及分得相应投资比例产品优惠、优先的权利。

 第五条 市税务局在批准发出企业减免税通知书时,随同发出集中市促产基金通知书,由企业到市投资公司按以上规定交纳基金或办理市政府投入手续,投资公司出具专项收款凭证或与企业签定协议。对不按规定办理或逾期不办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六条 市促产基金,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增加对重点工业、商业等企业的投入,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积累滚动,有偿使用原则进行安排。

 第七条 市促产基金总额的20%作为市集体企业小贷资金,由市税务局设立专户,负责小贷基金的投向和管理。

 第八条 市促产基金的具体征集、管理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税务局制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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