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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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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 强排水管道窨雨水井井盖防盗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2-18

  【生效日期】1993-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lign='center'>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

加强排水管道窨雨水井井盖防盗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18日宁政办发〔1993〕94号)  近年来,我市市区排水管道窨雨水井铸铁井盖被盗现象严重,威胁到城市交通和行人安全。据统计,1990年至1992年三年间被盗铸铁窨雨井盖4974块,占设施总量的6.3%,造成趋直接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发生跌伤行人致残的事故多起,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群众反响强烈。

  窨雨水井井盖被盗的主要原因,一是对盗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二是对流动人口特别是盲流人员管理薄弱;三是设施本身缺乏防盗性能。犯罪分子盗窃铸铁窨雨水井井盖的主要销赃渠道是收旧商店、乡镇企业铸造厂以及在宁施工排水管道工程的民工队伍。为加强排水管道窨雨水井井盖防盗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偷盗窨雨水井井盖者,公安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给予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鼓励市民对偷盗窨雨水井井盖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二、认真落实市市政公用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区道路雨水井框盖管理的通知》(宁公市字[1988]295号)精神,以公安部门为主,市政、供销和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对收购废旧物品商店和企业加强检查管理,堵住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

 三、强化工程措施,除对已被盗的雨水井补换钢筋混凝土框盖外,由市政部门对现有设施加设防盗装置。对新建道路,重新设计和试制具有防盗功能的新型标准窨雨水井框盖,并由市建委转报省建委列入“市政工程通用图”。

 四、各下水道维护单位应加强维修保养,及时补换被盗或损坏的窨雨水井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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