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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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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发布日期】2004-06-18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等大型旅游项目,在立项时,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其设施和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安全准用证件,安装调试正常后,方可运营。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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