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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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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02-08-23

  【生效日期】2002-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8月20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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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观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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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观前地区管理水平,加强对观前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观前地区,是指临顿河以西、干将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因果巷和旧学前以南围合内的区域,不包括上述河道和围合道路。��

  第三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观前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观前管理办公室),负责观前地区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政府管理观前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苏州市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观前地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

  观前管理办公室对观前地区内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报观前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观前地区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环保、卫生、规划、绿化、工商、市政、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在观前地区涉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与交通、设施等方面的管理权,应当授权观前管理办公室统一行使。��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维护观前地区良好环境卫生的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第九条 观前地区的临街单位应当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观前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实行统一委托清运,不得倒入公共垃圾箱内。��

  第十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㈠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㈡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和橱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㈢随地吐痰和便溺、随地丢弃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和污水等污物的;��

  ㈣在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㈤其他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一条 观前地区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统一由观前管理办公室预审,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批准或备案:��

  ㈠张贴招幌、楹联、店名牌匾、户外标语;��

  ㈡设置招贴栏、圃廊、帐篷等;��

  ㈢其他符合条件的设施和标志。��

  第十二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影响周围环境的行为:��

  ㈠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冷却设施;��

  ㈡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㈣其他影响周围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下列行为由观前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㈠进行沿街建筑外立面装修;��

  ㈡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㈢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㈣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五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㈠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㈡在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

  ㈢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和盆花;��

  ㈣擅自砍伐、移植、截锯树木的;��

  ㈤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观前地区的户外广告由观前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审核,按照《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财政部门应将观前地区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的收益全额返回观前管理办公室,专项用于观前地区综合管理。��

  第三章 公共秩序安全与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 观前地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的;��

  ㈡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的;��

  ㈢携带犬类等动物的;��

  ㈣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

  ㈤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协助做好地区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民政部门做好盲流、乞讨者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九条 观前地区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规划部门组织制订实施,进出观前地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执行地区内交通管理规定。��

  观前街(包括玄妙观广场)和东至宫巷西侧、南至富仁坊北侧、西至邵磨针巷东侧、北至观前街的围合区域以及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决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实行步行区管理。��

  凡需进入步行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公安交通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修车等特许车辆除外。��

  在规定时间内,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出步行区。��

  第二十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安、规划和建设等部门对观前地区室内外停车场的设置要求和规划功能进行统一实施管理。室内外停车场由产权单位按规划功能使用,已挪作他用的,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观前地区内公共场所的安全防火工作,督促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在观前地区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应统一向观前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批准或备案:��

  ㈠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㈡在公共广场进行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㈢其他大中型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进行劝阻或制止,并可责令举办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观前地区公共设施,禁止有损或有碍于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观前地区的户外灯光系统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各商店外立面灯光由各商店按规划设计自行安装和养护;公共场所的灯光除路灯由路灯管理部门实施和养护外,其余均由观前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和养护。��

  观前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观前地区内的灯光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对灯光系统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观前地区的地下管线、管道、道路设施由产权部门负责维护保养,观前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观前地区公共场所的室外休闲设施(包括各类小品)由观前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确保有效使用。��

  第五章 商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观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观前地区的商业经营管理,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创建文明示范街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观前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该地区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观前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引导。��

  第二十八条 禁止非法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走廊、绿地、休息亭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沿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门槛、台阶摆摊经营。��

  第六章 工作的配合与协调��

  第二十九条 市及区的规划、文广、卫生、市政、环保、绿化、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办理观前地区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将结果同时抄告观前管理办公室。��

  观前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需了解未经抄告事项的,可向相关部门查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告知。��

  第三十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观前地区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观前地区综合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并充分发挥地区商业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观前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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