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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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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1-07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以内的市区、县城、工矿区和县属镇(建制镇)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纳税人不在纳税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并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

 第五条 我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区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元 7.0  4.5 3.0 1.5 1.0 0.7 0.5

   县  等级 一    二

      元 0.4  0.2

  (具体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第六条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土地局会同市税务局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在我市工矿区未划定之前,涉及跨等级的企业,按主厂区所在地的等级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除《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外,下列土地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职工宿舍用地;

  (四)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疗养院、福利院用地;

  (五)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县、区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的用地。

 第九条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工厂、其中残疾人占全厂人数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上半年五月份,下半年十一月份)缴纳,缴纳税额大的单位,可以按季缴纳。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现有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级、用途等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经审核后,再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新征用的土地。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使用土地发生变更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妥手续次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将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抄送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一级:指沿街道两则。

  1.新街口广场:东至中山东路南北侧75、76号;南至中山南路东西侧81、130号;北至中山路东西侧199、200号;西至汉中路2号、铁管巷口。

  2.鼓楼广场:南至黄泥岗口、联营售票处;北至高云岭口、中央路30号;中山北路至鼓楼街口、鼓楼百货商店。

  3.夫子庙:贡院西街至健康路两侧,东市场、西市场,贡院街东至永安商场、解放电影院,西至瞻园路口。

  4.大行宫至太平巷、火瓦巷口。

  5.山西路广场:东至丁家桥、南至湖北路口;东南至天天商场、军人俱乐部;西北至人和街口、儿童影剧院;西至傅佐路、山西路38号。

  二级:

  1.新街口地区:

  东至洪武北路、长白街;

  南至内秦淮河、白下路;

  西至上海路、明瓦廊、大香炉、木料市;

  北至珠江路、广州路范围内。

  2.夫子庙地区:

  东至长白街、秦淮河;

  南至长乐路;

  西至天青街、马巷、铜作坊;

  北至白下路、内秦淮河范围内。

  3.鼓楼地区:

  东至进香河路、北京东路、安仁街、高楼门、百子亭、肿瘤医院;

  南至珠江路、广州路;

  西至上海路、云南路;

  北至高云岭范围内。

  4.山西路地区:

  东至玄武门;

  南至洞庭路、高云岭、云南路、北京西路;

  西至清凉古道、水佐岗、西康路;

  北由和会街、三牌楼、将军庙、马台街、童家巷至城墙范围内。

  三级:紧接二级辐射区。

  1.东由南京火车站的新庄村经和平门、玄武门、解放门、太平门、富贵山、后半山园、前半山园、李府街、后标营、瑞金路、公园路、通济门外大街沿城墙到武定门。

  2.南至长乐路、秦淮河。

  3.西至虎踞南路、虎踞北路、南祖师庵、大桥南路。

  4.北由大桥南路经护河、金川河、长江新村,长江机器制造厂、南京汽车站、和平门煤站沿铁路至新庄村范围内。

  5.热河路地区:

  东由挹江门城墙至兴中门、姜家园路;

  南至中山北路、惠民河接姜圩路;

  西由长江边的中山码头至江边路;

  北至建宁路、朝月楼、江边路范围内。

  6.秦淮区地区:

  东至养虎路、晨光厂东围墙;

  南至宁铜铁路;

  西至西街、小市口;

  北至秦淮河范围内。

  四级:

  1.六城区行政区范围内、三级外围的零散边远地区。

  2.栖霞区:小市镇、迈皋桥镇、教陵卫镇行政区范围。

  3.雨花台区:七里镇(石门坎、双桥门、土城头、武定新村一、二、红花村居委会)、雨花镇(雨花台、西羊巷、普德村、五贵里、钱家村、安德门、小行、桥南村居委会、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雨花乡(互农村、集合村、雨花村、小行村)、红花乡(红花村、九龙村、东风村)、江东乡(茶亭村、江东村、清江村、中保村、叶圩村、新街村、向阳村)行政区范围。

  五级:

  1.栖霞区:燕子矶镇、尧化镇、栖霞镇(九个居委会及栖霞村、石埠桥乡、十月乡、新合乡)、尧化乡(尧化村、尧辰村)、玄武湖乡(蒋王庙村、仙鹤村)、紫金山乡(钟灵街村、教陵卫村、小卫街村、苜蓿园村)、迈皋桥乡(万寿村、五塘村、红山村、迈皋桥村、藤子村、小营村)、燕子矶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板桥镇(板桥、桥南、绿洲居委会、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古雄村、螺丝桥、二道桥、棉花堤居委会)、西善桥镇(西善桥、新河、建宁居委会、梅山铁矿区)、雨花乡(丁墙村、花神庙村)、沙洲乡(沙洲村)、红花乡(夹岗村、七桥村)、七里镇(海福巷、响水桥居委会)、江东乡(河南村、河北村)、石门坎乡(石门坎村、四方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山潘街道办事处,西厂门街道办事处、卸甲甸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浦口镇、南门镇、东门镇行政区范围。  

  六级:

  1.栖霞区:龙潭镇、马群乡、玄武湖乡(岔路口村、五旗村、徐庄村)、紫金山乡(后庄村、沧坡门村、余粮村)、迈皋桥乡(兴卫村、奋斗村)、尧化乡(王子楼村、吴边村、尧胜村、乌龙村)、栖霞镇(钱家渡村、衡阳村、长林村、大山口村)仙林农场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铁心桥乡(尹西村、铁心桥村)、西善桥乡(古遗井村、梅山村、西善桥村、泰山村、油坊村)、红花乡(翁家营村、广洋村、果园村)、石门坎乡(杨庄村、牌楼村、联合村、高桥村、石山村、百青定村)、沙洲乡(莲花村、中和村、双河村、青石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葛塘街居委会)、长芦镇(水家湾居委会)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三河乡行政区范围。

  七级:

  1.栖霞区:摄山乡、八卦洲乡、花园乡、营防乡、长江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江心洲乡、双闸乡、铁心桥乡(定坊村、高家库村、中路五村、马家店村、新河村)、西善桥乡(吴村、四圩村)、板桥镇(落星村、陈叶村、柿子树村、大方村、石闸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除葛塘街居委会之外的行政村范围)、长芦镇(除水家湾居委会之外的行政村范围)。

  4.浦口区:沿江乡、顶山乡、盘城乡、永丰乡行政区范围。

  县城、建制镇:

  一级:

  六城镇、珠江镇、在城镇、东山镇、淳溪镇、湖熟镇、汤山镇、冶山镇行政区范围。

  二级:

  五县除上述一级以外的建制镇行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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