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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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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9-25

  【生效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1987年9月25日)

 一、为了使街道在社会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保障居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促进街道干部转变作风,组织驻街单位和群众共同创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生活便利的文明地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居民代表会议是街道辖区内的群众监督组织,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居民代表采取民主协商、提名推荐的办法产生,一般每个居民小组产生一至二名代表。包括驻街的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代表,热心街道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和各居民委员会主任。

 三、居民代表会议代表一般任期为三年。主要责任是,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和帮助街道工作;对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提出建议;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是,评议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讨论辖区内重要社会事务;检查代表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可视情况建立代表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制度,视察、检查地区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代表组组长组成。有条件的居民代表会议可设立街道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事宜。

 六、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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