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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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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印发《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2002-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关于印发《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六周年,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通知,决定对全省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为了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做好我市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我市对《行政处罚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一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各级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三是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四是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检查内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具体内容为省政府法制办《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方案》中明确的七个方面42项内容。我市重点检查内容为:

1、制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报送备案。

  3、是否有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情况。

  4、有无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5、有无未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无明确委托的范围和责任。

  6、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超越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

  7、是否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有无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

  8、有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9、有无对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而没有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10、有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11、行政处罚文书是否书写正确、运用准确。

  12、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按规定报送备案。

  13、有无使用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有没有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没有实施的提出实施意见。

  15、对实施《行政处罚法》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哪些整改措施,对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有何建议。

  二、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检查以单位自查和组织抽查相结合。检查的方法:一是听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情况介绍;二是看制定的配套制度及落实考核情况;三是查行政处罚案卷。检查案卷的时间为2000年至2002年上半年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抽查案卷采取随机抽号的方式,各个年份形成的案卷各占一定比例。

  这次检查分自查、抽查和总结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尤其是重点检查内容进行认真检查,行政机关下属有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的,列入检查内容。在自查的基础上,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为抽查阶段。8月上旬区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安排抽查。8月1日至8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检查组,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通知)。在部门自查,区县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抽查的基础上,迎接省政府法制办对我市的抽查。

  第三阶段,8月20日至年底为总结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将根据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省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汇报。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情况将予以通报,对存在问题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部门对这次检查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组织,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过问。部门自查要指派法规处室或专人负责,通过自查切实查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法制部门可以会同政府监察部门、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有关委员会进行抽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计划和安排,确保检查工作认真、细致,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附:全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

  具体检查内容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

1、对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对其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否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有无未经修改或废止,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

  2、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有无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

  3、制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

  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公布,是否将未经公布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5、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报送备案。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对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情况。

  2、有无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有无未经合法委托或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包括:有无以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无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4、有无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

  5、有无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

  6、有无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仍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

  (三)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1、有无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超越管辖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是否存在显失公正情形。

  4、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有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无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

  5、有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6、有无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而没有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1、有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事实不清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义务是否履行。

  3、有无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有无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

  5、有无未按规定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

  6、有无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违法使用调查取证措施的。

  7、有无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8、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有无使用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9、有无未出具或者未按照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有无未告知或未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的。

  11、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没有按规定报送备案。

  12、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没有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3、听证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没有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的举行是否合法、规范。未建立听证制度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期限。

  (五)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1、有无使用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有无违法实行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有无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有无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

  (六)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1、有没有建立罚缴分离制度,未建立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期限。

  2、罚缴分离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效果如何。

  3、有无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有没有未按规定将罚款收入上缴国库;有无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的行为;有没有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有没有未按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擅自处理罚没财物。

  5、有无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罚款代收机构有没有未依法收受罚款或者未按规定将罚款上缴国库。

  7、有无未按规定报送代收罚款协议备案的。

  (七)对实施《行政处罚法》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解决?对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有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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