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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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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1]36号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2001-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36号2001年3月23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对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规范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及时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属于由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内予以回复;对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说明情况,同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但上报结果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或重大事项,以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规定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今后,对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能回复理由的,要予以通报,其中属于征询意见的将视同无意见处理。

 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或部门之间协调办理的事项,今后各部门不要直接上报省政府,应由主办部门协调其他部门办理。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省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之间对某一事项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除外)。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

  凡不按上述要求呈报省政府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退回。

 三、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省政府办公厅将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定期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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