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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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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关于 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发[1999]67号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1999-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政发〔1999〕67号1999年7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征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公路养路费依法足额征收。

 二、凡在本省境内应当依法交纳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关于改革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实施之前,要依法按章主动交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法拖欠、偷漏公路养路费。国家新的规定实施之后,对实施前所拖欠、偷漏的公路养路费,有关部门仍要依法追缴。

 三、各级监察、公安、财政、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主动支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依法维护征收秩序,保障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切实做到应征不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公路养路费。对拖欠、偷漏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拖欠、偷漏公路养路费并且逾期拒不执行交通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交通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其车辆等措施,强制其履行交费义务。

 六、对拒绝、阻碍交通部门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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