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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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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南京市工业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2-09

  【生效日期】1982-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南京市工业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通知

(1982年12月9日)  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加速我市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努力开发新产品,决定筹集部分资金,建立南京市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扶植重点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金的来源

  1、市财政每年从地方机动财力中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一。

  2、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中集中一部分。属扩权企业由市集中百分之十,非扩权企业由市集中百分之五。

  3、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按税后利润总额,剔除上交的人防经费、城市维护费后,由市集中百分之三。

  4、省、市财政用于发展新产品、推广新技术的拨款,根据技术经济合同应回收的部分。

  5、接受费用补助报经批准终止的项目和已完成的项目决算后结余的费用,以及不履行合同而追回的费用。

  各项上交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应按期在季末后十日内如数上交市财政局(全民资金开户行:市支行营业部,帐号1189382;集体资金开户行:市支行营业部,帐号1189497)。

 二、基金的使用

  1、开发基金原则上先交后用。全民企业上交的资金原则上用于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上交的资金原则上用于集体企业。

  2、凡是新产品试制、小批生产(包括部分重点新产品的投产措施)和新技术推广项目中那些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上马比较有把握的项目,均可申请使用新产品开发基金。

  3、申请使用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项目,必须先填报新产品或新技术项目的计划任务书(一式四份),对项目的市场预测、目的意义、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效益、项目进度、费用安排及来源、还款计划等填写清楚,报市经委。

  这项工作由经委牵头,会同计委、科委审定。项目经批准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使用新产品开发基金保证书”,保证书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市财政局拨款。

  4、为加强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责任,新产品开发基金除对少数难度高、社会效益大而企业本身收益不多的项目采用部分拨款以外,主要是以有偿使用(无息)的形式来安排经费。

  5、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向市经委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由项目下达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技术鉴定。

  6、每年从市新产品开发基金中(指每年新增新产品开发基金部分,不包括每年收回部分―提取百分之一作为奖励基金,对使用新产品开发基金项目完成好的单位(项目水平较高、进度快、经济效益显著、还款守信用等)结合新产品、新技术项目评奖活动或采用其也形式给予一定的奖励。另提取百分之二作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国内外样品的收集、全市性的新技术推广活动(成果交流活动、展览会、资料费、人员培训费等)以及外省、市科技交流活动的经费。

  附:南京市使用新产品开发基金保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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