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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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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02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25

  【生效日期】1995-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镇江市卫生局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5日)  为保证国务院在镇江市进行的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满足少数高收入人群的高层次消费,使医疗单位医药费的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方案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医疗需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定义

  特需医疗系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医疗保健高层次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多样化、高层次的全程医疗保健优质服务。

 二、范围

  特需医疗服务包括开设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导诊服务、特种病房、高等病房、家庭式产房、特需护理、医学护理、医学美容、外科快诊快治特需病房、家庭医生、家庭护士、保健咨询等特别需求的医疗服务。

 三、原则

  1.医院根据病人病情需要正常开展的急诊、会诊、抢救、特护、监护、业余服务或加班工作不属特需服务范围。

  2.特需医疗必须以满足大多数人获得基本医疗优质服务为前提。

  3.特需医疗必须区别于基本医疗服务,独立开设,独立管理。

  4.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做到自愿、公开、优质和自由选择。

  5.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有领导地开展,并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管理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说明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基本条件、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特需医疗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医院全面负责、建立相应的质控标准和管理制度,教育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特需医疗服务有关规定,坚持优质高效服务,确保特需医疗服务的工作质量。

  参加特需医疗服务人员报酬公开。

 五、收费 

  放开特需医疗服务的各项收费价格,实行同行定价或医院自行定价,报卫生、物价部门备案。

  特需医疗服务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患者自理,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中报销。医院应设专用收据并加盖“自费、不得报销”印章。

  特需医疗服务的收支帐目应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得在科室自收自支和截留资金。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单位要接受同级卫生、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特需医疗服务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凡在这项工作中做了显著成绩,受到群众好评的医务人员由医院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其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由本单位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各级卫生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标准、考核办法。

  2.本《办法》由镇江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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