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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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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京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12-26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南京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5年12月26日)

 一、范围

  凡地处南京地区,并在各银行开户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区、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各项支出,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都必须通过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不得在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不得从银行套取现金支付,也不得采用其他形式变相支付。

 二、计划

  1、各县、区、局(公司)及市直属单位的年度全民工资总额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劳动局下达(不包括中央、省属在宁单位),并由市劳动局管理。

  2、各县、区、局(公司)及直属单位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下达到基层。市核定的局面公司(或相当机构)在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具有审批下属基层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权限。

  3、市各党政群机关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市下达的计划内,由市人事部门下达并管理。

  4、中央及省、外省(市)在宁企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主管部门下达并管理(下达的计划应抄送市劳动局),但须使用省统一制订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5、县、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合营企(事)业单位中的集体部分,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均由主管部门下达并管理(全民部分由市下达)。

  6、中外合资企业(其主管部门为南京市属)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其主管部门下达并管理,同时报市劳动局,列入市的计划。

  各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应抄送同级开户专业银行;县、区、市各主管局(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应抄送市人民银行和市劳动局。

 三、管理

  1、各企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签证《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单位所在开户银行,监督支付(详见《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2、隶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单位(包括成建制划进、划出),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市劳动局办理划拨手续,并通知开户银行。

  3、必须严格执行市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需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应按照工资基金计划下达和管理的审批程序办理。

  4、各专业银行应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

  5、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文)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2、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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