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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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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知(房产)

  【发布单位】8100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3-06-20

  【生效日期】1973-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知

(房产)

(1973年6月20日)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政策的规定和我市的情况,现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被接管、占用私房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在执行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对照政策,妥善处理。

 一、关于处理的范围与时间问题

  凡属文化大革命(1966年5月16日)以来接管、占用的私人房屋,不论已否办过接管手续,也不论是由市或区批准的,都必须逐户审核按政策处理落实。

  属于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没收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中经主管部门审批决定退赔抵赃的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有房屋移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不在处理范围以内。

 二、关于处理分工问题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接管、占用的私房,现在属于市、区房管部门经管的,由市、区分别负责处理落实;属于单位、群众占用的由所在区负责督促占用单位和占用人按照房管政策处理落实。属于市、区交叉同幢的房屋,由区出面处理,租金结算及住户搬迁等问题,按原实际经营范围由市、区分别负责。

  以上处理结束后,均须逐户逐处地将结果报市。

 三、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在处理接管、占用的私房中,凡涉及接管、代替和私改等产权处理的,均应由区负责核实清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始材料一并报市审批。

 四、关于退还房屋问题

  1、原属房主自住、接管后仍由房主自用的房屋,应明确产权归房主本人所有。

  2、被动员挤让出来的自住房,要分别轻重缓急逐步退还给原主。

  3、房主原出租、出借以及房管部门接管后在原出租范围内调整的住户,在退还房屋时应将租赁关系一并移交给房主,欠租应责成住户向房主补缴。

  4、应该退还的房屋,原房还在的,应退还原房;原房已经维修或翻修的,退还房屋后应与房主按实结算维修费用;原房已经全部拆除无法退还的,应根据原来房屋的质量、面积予以折价补偿。

 五、关于装修设备及添、搭建的处理问题

  1、退还的房屋中原有装修设备经核实属于房管部门接管后被拆除的,如原物还在,应负责予以恢复;原物已损坏、散失的,应给予折价补偿。

  2、退还的房屋中不属于原房的添、搭建原则上应予拆除。如房主要求保留,可以折价处理。

 六、关于租金收支结算问题

  1、退还的房屋在被接管、占用期间的租金收入应按实收租金计算,收回管理费(租金收入的20%)、房地产税(租金收入的18%)、修缮费(有帐可查的应按实计算。确实无帐的,可会同房主及住户现场鉴定,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收支结算后,如有多余,应退还房主,不足部分,应由房主补缴。

  上述应退还的租金,在公房租金收入项目中开支。

  2、单位、群众无租占用的,在退还房屋时,应由房管部门按出租公房租金标准评定租金,由占用单位和占用人一次或分期向房主补缴。同时扣回代付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修缮费。

  3、房主自住房被接管后一直未交过租金的,退还房屋时应告知房主向有关部门补交房产税及土地使用费。

 七、关于退还房屋时应办的手续问题

  1、退还房屋时,应会同当地居委会及住户向房主说明党的政策,讲清道理,当面点交房屋及装修设备(包括水、电表保证金收据)。

  2、房主所交的图契、证件不再退还,由市存档备查,另发给产权证明。属于区处理落实的,由区逐户报送名单,经市审核,统一填制,交区领回后发给房主。

 八、关于留房补贴问题

  过去已纳入改造未给房主划定自留房的,应按照政策规定尽早调整适当房屋明确划归房主作为留房。如一时调整房屋确有困难,仍应按原规定继续发给房主留房补贴,不得任意更动或停发,过去缓发和房主上交的应予补发、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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