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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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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知(渡口管理)

  【发布单位】8100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8-04-19

  【生效日期】1978-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知

(渡口管理)

(1978年4月19日)  为了加强渡口管理,提高渡运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人民、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以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县成立渡口管理所统一管理,由公社、县、市经营,长江渡运由市或县的航运部门统一经营。

 二、渡口的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过审批。市属单位经营的报市交通局批准;县境以内的报县交通局批准。并向市、县公安、城建、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渡口经营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书,向所在县、市港航监理部门申请办理渡船和渡工证照。

 四、渡口是社会主义的公共事业,渡口所在地区的社、镇革命委员会经经常检查了解渡口情况,并负责修建属于社、镇管理的渡口、道路、码头。

 五、渡口应选择水流平稳的岸坡,岸边须有简易的码头或梯阶,并有必要的候船设施。

 六、渡船必须持有检验合格证和航行签证薄,各项安全设施必须齐全,严禁带病行驶。

 七、渡船核定的载客人数,应在渡口显明处公布,严禁超载。

 八、未经监理部门批准,不准用货船或其他工具替代客渡,严禁客货混装。

 九、渡工必须经过监理部门考核持有证照,严禁无证驾运。

 十、严格遵守载客定额规定,限额售票,每渡人数要有正确记录,严禁超载渡运。

 十一、渡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航行规章制度,做到一看、二让、三通过,严禁酒后渡运。

 十二、遇有大风、浓雾和其它恶劣天气,应停止驾船,不得冒险渡运。

 十三、遇有人员落水或发现其它事故,应积极抢救,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和监理部门报告。

 十四、长江渡口在上水和下水各一百分尺,内河渡口在上水和下水各三十公尺水域范围内,严禁任何船舶逗留、停泊和掉头。

 十五、逢节、假日赶集、集会、看戏乘客集中时,公社、镇革委会、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组织力量维持秩序,确保渡运安全。

 十六、乘客过渡应遵守下列规定:

  1、顺序排队,先下后上,船未停稳不得上下;

  2、凭票上船,严禁无票强行过渡;

  3、严禁携带易爆易燃等危险品;

  4、严禁在船上打架斗殴;

  5、途中遇到风浪时,应坚决服从渡工指挥,确保安全渡运。

 十七、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安全渡运卓有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及违章渡运者,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刑事处分。对阶级敌人的破坏、必须严惩。

 十八、本办法经南京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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