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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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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0]40号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2000-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

(2000年4月12日宁政办发〔2000〕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的精神,抓住机遇,加快建立我市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依据国办发〔1999〕1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现南京市科技发展风险基金划转;

  (二)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划转;

  (三)市科技三项经费有偿使用回收款;

  (四)财政投入;

  (五)风险投资基金的利息及投资获利部分;

  (六)其它筹资渠道。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二)具有技术先进、附加值高、产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成果开发、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中间试验和小批量产品开发项目。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对象:

  (一)在本市范围内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科技力量或科技依托单位,并有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投资基金的动作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成立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运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按《公司法》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

  (一)高新技术项目风险投资。主要适用于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明确、转入工程化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

  (二)高新技术项目贷款担保。主要适用于经银行评审同意放贷,贷款额度较低的优选项目,其对象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

  (三)高新技术项目短期借款。主要适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短期借款和其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应急借款。

 第七条 基金的运作程序:

  (一)基金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风险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就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关键、开发能力、经费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后,择优支持。

  (二)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使用单位与风险投资公司签订“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项目合同”后,办理有关基金使用手续。

  (三)风险投资公司在银行开设风险投资基金专户,委托金融机构办理风险基金短期借款的发放和回收。具体运作办法,双方协商议定。

  (四)风险投资公司收益按股份分配,属基金所得部分,滚入基金。

 第八条 基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风险投资公司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做好项目的协调工作,以确保项目的及时完成。

 第九条 基金的撤出机制。采取上市,或在企业资本重组过程中通过转让、并购、清算等方式撤出。

 第十条 风险投资公司的组建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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