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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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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卫生局关于重申严 执行医院药剂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8102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1-25

  【生效日期】1995-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镇江市卫生局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医院药剂管理的规定

(1995年11月25日)  为了确保国务院在镇江市进行的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行“总额控制、结构调整”的目标,现重申医院药剂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请严格执行。

 一、医疗单位采购药品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各单位根据《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修订本单位的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的“基本用药目录”报我局药政处。各单位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并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如需增加新品种必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采购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品种。

 三、采购药品要坚持就近、节约的原则,坚持质优价廉,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外地来镇销售药品单位若使用不正当手段促销,一经发现,我局即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禁止其在镇销售药品。

 四、本市各级医院禁止进购“健”字号、“类”字号药品。现标的“健”字号、“类”字号药品,一律作自费处理,不得报销,用完为止。

 五、坚持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人情方”和“大处方”。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合理用药的处方,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领导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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