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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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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款:“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确需占用其他农业用地临时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扬散、自燃、渗漏、流失。”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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