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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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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12-20

  【生效日期】1993-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3年12月20日宁政发〔1993〕30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我市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部署,现将我市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附后)。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共40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收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也停止收费。市各有关部门和区县要对涉及本部门、本地区的取消项目,迅速在本部门、本地区贯彻落实。各级财政、物价、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收取已公布取消项目费用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           取消的收费项目

  1、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

  2、拆除工程安全保证金

  3、直管公房统筹安置金

  4、环保部门汽车尾气检测费

  5、环保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环保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费

  6、城建现场勘察费

  7、建筑垃圾、特种垃圾管理押金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

  10、私房买卖服务费

  1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13、城镇居民土地使用费

  14、工商企业名称查询费

  15、个体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

  16、个体工商户年检费、贴花费

  17、城镇摊点管理费

  18、城镇经营设点许可证工本费

  19、无摊位设施收取的摊位租赁费

  20、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费

  21、夜市管理费

  22、防火审核(图)费

  23、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24、交通事故摄影费

  25、交通事故出车费

  26、汽车年检场地费

  27、交通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年检费

  28、干部退休、退休证工本费

  29、外出就业人员管理费

  30、迁入人口落户许可证费、手续费

  31、工资基金管理审批手续费

  32、银行开户许可证费

  33、贷款、借款凭证工本费

  34、民政部门收取的咨询调解费

  35、民政福利企业年检费

  36、法人社团民事责任保证金

  37、火化证工本费

  38、防汛费

  39、林政管理费

  40、蚕药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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