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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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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重申郊区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禁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7-12

  【生效日期】1994-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重申郊区建设必须

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禁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宁政发〔1994〕143号)  近几年来,我市郊区建设发展很快,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但是,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不少单位违反《城市规划法》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不领取“一书两证”(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擅自开工建设;有的单位在接到规划部门的定点意见或规划方案审定意见后,不再办理“两证”手续就开工建设;同时,一些部门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无形中也助长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上述问题破坏了城市的合理布局,扰乱了建设秩序,妨碍了城市的健康发展,给城市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为了迅速制止郊区建设中的这些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及郊区各项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对重申郊区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禁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省人大批准颁布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城市郊区属于城市规划区,特别是近郊区,即将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地区。因此,郊区内的各项建设不论是国家建设项目,还是乡(镇)村企业、城乡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手续。

 二、凡需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取得用地红线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凡需建设各类建设物、构筑物,必须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或区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郊区各级政府及城建、规划、土地部门不得违反国家、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扩大审批范围。凡属违法越权审批的,审批文件一律无效,所批土地或建设工程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程处理。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市规划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一律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市规划部门应积极为郊区的各项建设做好服务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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