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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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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革委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干部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0-05-17

  【生效日期】1980-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革委会关于全民所有制

干部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0年5月17日)  根据全国人事局长会议纪要精神,为了有利于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抽调全民所有制干部充实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原属全民所有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其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不变,并可在集体与全民单位之间调动。调动时按干部分管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二、全民所有制干部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由调入单位通过财政部门办理全民制有制工资基金手续,领取全民所有制工资基金卡。工资一律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全民所有制干部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后,其附加工资仍按原调出单位的标准发给。以前已按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标准发给的,不再变动。

 四、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全民干部,其福利待遇参照同类全民干部的标准执行。但企业自行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奖金,均按调入单位规定办理。

 五、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全民干部,仍列入全民所有制干部统计。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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