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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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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5〕148号

  【发布日期】2005-07-28

  【生效日期】2005-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京市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政发〔2005〕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坚持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来源:

  

  1、每年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3、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增值收益;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基金用途:

  

  1、廉租住房建设、购置、维修工程;

  

  2、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廉租住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资金筹集额度,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拨付。

  

  1、涉及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表一);

  

  (2)市房产局复核;

  

  (3)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2、涉及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使用的,仍然按照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发放2002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2002〕0008号)执行。(保障金使用计划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使用用途的,一律不予审批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项目跟踪审查制度,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定期对有关用款项目实施财务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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