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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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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的通告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1997-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的通告

(1997年8月20日)  为规范本市木材市场的管理,改变当前木材经营的混乱状况,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城市环境,经市政府批准,现决定对木材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木材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必须执行本通告。

 二、木材经营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经营。凡无照经营者,一经查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给予处罚。

 三、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木材储存经营场地,不得违法搭建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和市容。违法搭建占道经营者,一经查出,由市容、规划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通知》以及《关于全面制止和清理市区内违法搭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木材经营单位所需经营储存场地必须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违法用地。违反规定者,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木材计量、质量检测手段和取得上岗证书的木材质量、计量专业检测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法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具备上述检测手段和专业检测人员,又未委托法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一经查出,由技术监督部门按《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凡以不正当手段坑骗消费者、偷税漏税,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出,由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及税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执法权限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必须在十月一日前,到南京市木材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在本市集合村路90号),申请木材经营单位经营资格认正。经审查合格,取得木材经营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登记。木材市场整顿期间,暂不批准设立新的木材经营单位。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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