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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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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林木管护、严禁乱 滥伐的布告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4-19

  【生效日期】1983-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管护、严禁乱砍滥伐的布告

(1983年4月19日)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保护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为了巩固绿化成果,加强林木管理。严禁偷窃苗木和乱砍滥伐,特布告如下:

 一、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发展林业,保护林木,是关系“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国家颁发的一系列保护林木的法律法令,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都应自觉遵守,坚决执行。

 二、国家、集体、个人栽植的林木一律受法律保护,严禁随意侵占和毁坏。凡林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地方,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按政策妥善解决。在林权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砍伐树木,更不准挑动和制造新的事端。

 三、严禁偷盗竹木、树苗、花卉和偷剪枝条,如有违反,必须迅速侦查,依法严肃处理。各林权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或管护制度,切实管理和保护好林木不被侵占和破坏。

 四、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已经开荒种植粮、油等作物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五、禁止在幼林地、成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放牧、狩猎、玩火、采石、扒砂,违者必须严肃处理。确因建设需要采石取砂的,应在离开公路、铁路较远的腹地荒山上进行,但必须事先经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六、禁止侵占山林、绿地,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应严格控制尽量少征,并须经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同意。社队和农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准随意占用林地。

 七、必须严格林木采伐的审批制度。凡国营林场或社队集体经营的林木需要进行抚育、间伐、主伐或更新改造,城镇绿地林木需要进行砍伐、移栽、修枝的,一定要按规定向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否则按擅自破坏林木论处。

 八、切实加强对林木市场的管理。凡是企事业单位收购树柴,或者是生产队以上单位出售树柴,都必须持有县、区林业、园林管理部门的证明,否则工商部门或林业部门有权予以扣留。

 九、公安司法部门要主动配合林业、园林部门,积极受理并及时处理所发生的各种毁林或偷盗树木、树苗的事件,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十、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应自觉遵守本布告。对保护林木卓有成绩和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有功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布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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