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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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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 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29

  【生效日期】2003-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军区后勤部苏民安〔2001〕10号、苏民安〔2001〕8号、苏民安〔2001〕17号文件的精神,今年我市将接收安置第三批、一次性安置以及来自酒泉卫星发射基地和核试验基地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共881名。为确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事关巩固国防和加强军队建设,事关巩固和发展我市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事关我市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的争创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政府,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军队移交单位的配合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接收安置工作中的各种困难,确保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

  二、经费负担问题。为减轻区县负担,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从第三批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起,每年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区(原口径十个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超支经费给予三分之一补助。

  三、完成任务的时间。对2002年底已发出接收通知单的第三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各区县必须于2003年6月底之前完成移交工作;其余的今年底前发出接收通知单,2004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接收任务。

  四、做好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对接收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加强服务与管理工作,关心和照顾他们的生活,确保他们到地方后思想、生活稳定,安享晚年。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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